一旦取得遺囑認證,遺囑執行人便可進行資產分發,進而執行任何後續的判決結果。因此,要採取的第一步取決於遺囑是否已取得認證。若尚未核發指定證明,第一步應是提交異議通知以防止遺囑取得認證。異議通知旨在說明本所委託人(亦即異議人)的財務利益性質以及提出異議的理由。只要異議人依循必要的法律步驟,異議通知提交後,遺產信託指定證明(遺囑認證申請)的申請人便無法在解決爭議問題前取得遺囑認證。
若遺囑認證已然核發,我們可以提出退回指定證明的要求,並轉而進行質疑遺囑效力的程式。
質疑John新遺囑效力的第一項理由是其不符繼承法改革條例中應有兩名證人見證的規定。安大略法律規定遺囑訂立必須完全符合形式規定。
同時我們會調查John是否確有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
上述調查必須雇請精神醫學專家證人對死者的行為能力進行回溯式分析。
提出質疑的另一項理由是遺囑必須傳達死者的真實意願。在本案例中,遺囑簽署的過程疑雲重重,有鑒於John對看護的依賴,Sabrina對John施加的任何壓力都可能足以左右他的意願,而此過度干涉其意願表達的行為可能致使遺囑無效。
在此案例中,對簿公堂或許並非良策。此一案例討論的目的僅僅在於約略說明遺產相關爭議中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律行動性質,將此說明範例視為實質法律建議絕非明智之舉。若您有此需要,提出訴訟前請務必諮詢本身具有研究、分析及判斷能力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