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響

「我要再次感謝您在本人訴訟案件上提供的協助及付出的努力,不但如此,您的處理成果甚至超乎我之前對本案所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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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比Charles B. Wagner 先生更在乎客戶的個人福祉了。您不僅是一位擁有高超法律素養的律師,更是一位由衷體貼客戶切身需求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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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出奇制勝的策略和明快果決的處理方式讓我不用花大錢就能解決問題,省下許多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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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得報酬請求

即使法院認定John的新遺囑為有效,Mary仍有權對遺產提出請求主張。根據契約法,若個人未能就其提供之服務獲得應得報酬,可提出請求賠償之訴。在遺產相關訴訟中,若未簽訂服務供應契約,且遺囑中未對該人之報酬加以安排時,法院有時會對於動產及不動產判以推定信託,以避免遺產得利或遭人不當得利。 或者,法院可藉由判定遺產支付請求者所提供服務之價值,使請求者回復至若其未提供所述服務時應有之狀態,從而避免遺產不當得利。

此類型之辯護案例為Deglman v. Guaranty Trust Co. of Canada。法院採用先前之法官判決,其敘及「 …顯然任何文明的法律系統對所謂不當得利或不當獲益之案件皆必然提供補救方式,以避免個人違背應有之善良原則不當掌握他人之錢財或取自他人之利益。」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Becker v. Pettkus一案中論及不當得利論時,法官Dickson解釋判定得利是否確為不當前,以三叉型測試檢驗之。

我們可對遺產提出請求之訴,說明Mary提供予父親的服務、父親僱用他人提供相同服務所應付的費用、遺產之得利欠缺合法依據,以及Mary合理期待歸諸遺產之利益應對其償付的理由。此一請求在舉證上或有難度,因為一般普遍認為子女照顧父母應不求回報。我們必須證明Mary付出的心血與提供的服務遠超過一般社會標準,因此期待回報並不為過。

在此案例中,對簿公堂或許並非良策。此一案例討論的目的僅僅在於約略說明遺產相關爭議中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律行動性質,將此說明範例視為實質法律建議絕非明智之舉。若您有此需要,提出訴訟前請務必諮詢本身具有研究、分析及判斷能力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