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响

「我要再次感谢您在本人诉讼案件上提供的协助及付出的努力,不但如此,您的处理成果甚至超乎我之前对本案所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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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比Charles B. Wagner 先生更在乎客户的个人福祉了。您不仅是一位拥有高超法律素养的律师,更是一位由衷体贴客户切身需求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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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出奇制胜的策略和明快果决的处理方式让我不用花大钱就能解决问题,省下许多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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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质疑

一旦取得遗嘱认证,遗嘱执行人便可进行资产分发,进而执行任何后续的判决结果。因此,要采取的第一步取决于遗嘱是否已取得认证。若尚未核发指定证明,第一步应是提交异议通知以防止遗嘱取得认证。异议通知旨在说明本所委托人(亦即异议人)的财务利益性质以及提出异议的理由。只要异议人依循必要的法律步骤,异议通知提交后,遗产信托指定证明(遗嘱认证申请)的申请人便无法在解决争议问题前取得遗嘱认证。

若遗嘱认证已然核发,我们可以提出退回指定证明的要求,并转而进行质疑遗嘱效力的程序。

质疑John新遗嘱效力的第一项理由是其不符继承法改革条例中应有两名证人见证的规定。安大略法律规定遗嘱订立必须完全符合形式规定。

同时我们会调查John是否确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上述调查必须雇请精神医学专家证人对死者的行为能力进行回溯式分析。

提出质疑的另一项理由是遗嘱必须传达死者的真实意愿。在本案例中,遗嘱签署的过程疑云重重,有鉴于John对看护的依赖,Sabrina对John施加的任何压力都可能足以左右他的意愿,而此过度干涉其意愿表达的行为可能致使遗嘱无效。

在此案例中,对簿公堂或许并非良策。此一案例讨论的目的仅仅在于约略说明遗产相关争议中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行动性质,将此说明范例视为实质法律建议绝非明智之举。若您有此需要,提出诉讼前请务必咨询本身具有研究、分析及判断能力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