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响

「我要再次感谢您在本人诉讼案件上提供的协助及付出的努力,不但如此,您的处理成果甚至超乎我之前对本案所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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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比Charles B. Wagner 先生更在乎客户的个人福祉了。您不仅是一位拥有高超法律素养的律师,更是一位由衷体贴客户切身需求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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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出奇制胜的策略和明快果决的处理方式让我不用花大钱就能解决问题,省下许多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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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得报酬请求

即使法院认定John的新遗嘱为有效,Mary仍有权对遗产提出请求主张。根据契约法,若个人未能就其提供之服务获得应得报酬,可提出请求赔偿之诉。在遗产相关诉讼中,若未签订服务供应契约,且遗嘱中未对该人之报酬加以安排时,法院有时会对于动产及不动产判以推定信托,以避免遗产得利或遭人不当得利。 或者,法院可藉由判定遗产支付请求者所提供服务之价值,使请求者回复至若其未提供所述服务时应有之状态,从而避免遗产不当得利。

此类型之辩护案例为Deglman v. Guaranty Trust Co. of Canada。法院采用先前之法官判决,其叙及「 …显然任何文明的法律系统对所谓不当得利或不当获益之案件皆必然提供补救方式,以避免个人违背应有之善良原则不当掌握他人之钱财或取自他人之利益。」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Becker v. Pettkus一案中论及不当得利论时,法官Dickson解释判定得利是否确为不当前,以三叉型测试检验之。

我们可对遗产提出请求之诉,说明Mary提供予父亲的服务、父亲雇用他人提供相同服务所应付的费用、遗产之得利欠缺合法依据,以及Mary合理期待归诸遗产之利益应对其偿付的理由。此一请求在举证上或有难度,因为一般普遍认为子女照顾父母应不求回报。我们必须证明Mary付出的心血与提供的服务远超过一般社会标准,因此期待回报并不为过。

在此案例中,对簿公堂或许并非良策。此一案例讨论的目的仅仅在于约略说明遗产相关争议中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行动性质,将此说明范例视为实质法律建议绝非明智之举。若您有此需要,提出诉讼前请务必咨询本身具有研究、分析及判断能力的专业律师。